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民抗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蔡仲禹、叶晋滔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蔡仲禹,叶晋滔,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民抗19号抗诉机关: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蔡仲禹,男,汉族,1965年5月21日生,云南省西畴县人,住云南省文山市。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叶晋滔,男,汉族,1982年8月2日生,云南省文山市县人,住云南省文山市。申诉人蔡仲禹与被申诉人叶晋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2015)文中民三终字第28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蔡仲禹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7年5月19日,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作出云检民(行)监【2016】53000000081号民事抗诉书,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2015)文中民三终字第281号民事判决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吴立宏审判员  潘 静审判员  刘晓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