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81执恢1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李明与浏阳市大围山镇竹之康制品厂、王新文执恢结案通知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0181执恢1045号李明:本院执行的李明与浏阳市大围山镇竹之康制品厂、王新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本院已于2016年7月14日作出(2016)湘0181执2809-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因申请人李明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特申请恢复执行40000元,经本院强制执行,现已全部执行完毕。该案按强制执行方式结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