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81执恢1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李明与浏阳市大围山镇竹之康制品厂、王新文执恢结案通知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0181执恢1045号李明:本院执行的李明与浏阳市大围山镇竹之康制品厂、王新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本院已于2016年7月14日作出(2016)湘0181执2809-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因申请人李明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特申请恢复执行40000元,经本院强制执行,现已全部执行完毕。该案按强制执行方式结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