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3执55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张境波、李章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境波,李章岁,刘东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3执55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境波,男,197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李章岁,男,196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刘东梅,女,196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境波与被执行人李章岁、刘东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6)闽0583民初22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李章岁、刘东梅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张境波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3月22日起至判决生效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执行费人民币1400元;如逾期未履行被执行人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向本院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同日,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启动查控程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进行网络冻结,但被执行人存款余额不足以清偿债务;被执行人在南安、泉州无国土、房产及车辆的财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去向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本院认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阿瑶审判员 黄景山审判员 蔡文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志源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