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204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石保红、黄瑞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保红,黄瑞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0401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瞿元兵,女,197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滨海新区加菲利亚家居总经理,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河北路贻正嘉合**栋1门****号,公民身份号码4211251973********。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天津东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石保红,女,196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天津市红宝石花卉园艺中心业主,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申请人:黄瑞铭,男,196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天津市滨海新区。申请人瞿元兵与被申请人石保红、黄瑞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作出(2017)津0116民初2040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石保红、黄瑞铭名下银行存款1367839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为一年至三年。申请人瞿元兵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石保红、黄瑞铭名下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兴海园4-2-101号房屋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瞿元兵与被申请人石保红、黄瑞铭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被申请人房屋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石保红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兴海园4-2-101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 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福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