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刑监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诈骗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刑事通知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川刑监7号李某某:你因犯诈骗罪一案,不服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2010)贡井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对本案进行了复查,证实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正确的。本院认为,你在明知自己当时不具备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条件的情况下,仍委托同案其他被告人设法为你办理社会养老保险,你对需要更改年龄、挂靠单位违法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的事实知悉并提供了身份信息、照片及资金,骗取养老保险金。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弄虚作假手段骗取社会养老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确已构成诈骗罪。关于你提出其主观没有骗取国家养老保险金的目的,客观上没有实施虚构事实的行为的申诉理由,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本院认为,你对本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对你的申诉,本院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抄致: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