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82执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徐春海与于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春海,于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82执75号申请执行人:徐春海,1962年4月24日生,满族,个体,住辽宁省北镇市。被执行人:于平,男,1977年6月24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本院在执行徐春海与于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现本院扣划被执行人2550元银行存款,经本院调查了解未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佟大志审判员 张 磊审判员 卜义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昱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