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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2民初4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马彦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马彦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4683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庆亮,河北诚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聚行,该公司员工。被告:马彦伟,男,197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狄志达,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彦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0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3元,减半收取646.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 雷审 判 员  闫晓娜人民陪审员  董 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殷春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