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2民初4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马彦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马彦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4683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庆亮,河北诚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聚行,该公司员工。被告:马彦伟,男,197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狄志达,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彦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0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3元,减半收取646.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 雷审 判 员 闫晓娜人民陪审员 董 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殷春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