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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422民初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峰与佟庆徇、佟增帅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萝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萝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峰,佟庆徇,佟增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422民初275号原告:张峰,男,1976年4月20日出生,住绥滨县绥滨镇。被告:佟庆徇,男,1970年5月20日出生,住绥滨县。被告:佟增帅,男,汉族,住绥滨县绥滨镇。原告张峰与被告佟庆徇、佟增帅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峰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0元,由原告张峰负担。审判员  高庆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志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