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5民初2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朱长华与谭慕媛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长华,谭慕媛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5民初2743号原告:朱长华,男,197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被告:谭慕媛,女,197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原告朱长华与被告谭慕媛相邻损害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朱长华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长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长华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朱长华负担。审 判 员 丘国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梁凯青书 记 员 阮凤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