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执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许川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6执819号移送执行机关: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顺城街**号。法定代表人:罗登亮,院长。被执行人:许川,男,1976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陇川县。本院依据(2015)双流刑初字第403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4日移送执行许川罚金一案,执行标的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许川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及银行存款,其他也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依职权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光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茄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