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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民初2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冯安军、闫利娟与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道曹坊村村民委员会等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安军,闫利娟,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道曹坊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道曹坊村第六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2473号原告:冯安军,男,1977年10月28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委托代理人:闫利娟,女,1979年11月19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原告冯安军之妻。原告:闫利娟,女,1979年11月19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道曹坊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赵春光,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道曹坊村第六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郭公会,该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安军、闫利娟与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道曹坊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道曹坊村第六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安军、闫利娟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安军、闫利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47元,全部退还原告。审判长  苗卫平审判员  白广毅审判员  郭复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 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