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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1执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张金才与杨海娟、王万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才,杨海娟,王万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415号申请执行人:张金才,男,195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西安市杨凌示范区。被执行人:杨海娟,女,1984年2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万宏,男,198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现租住西安市莲湖区,系被执行人杨海娟之夫。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金才与被执行人杨海娟、王万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万宏愿自2017年5月起逐月给付款项2000元(情况好时再行增加),直至履行完毕时止。对此,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现案款已到位2000元,尚有100000元需逐步履行。因本案执行时间较长,短期内无法完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承诺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再行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1执41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苏 谦审 判 员  温育东代理审判员  李令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欧笑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