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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3民初2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王述生、王娟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被告马鞍山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述生,王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马鞍山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3民初2908号原告:王述生。原告:王娟。上述二位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发伟,马鞍山市花山区霍里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被告:马鞍山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告王述生、王娟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被告马鞍山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述生、王娟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被告马鞍山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述生、王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述生、王娟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被告马鞍山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述生、王娟承担。审判员  邰红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