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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民终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马宇宙与李学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原审被告马荣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宇宙,李学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马荣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民终6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宇宙,男,1994年5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白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鹏,吉林高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学成,男,196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洮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军,男,1970年3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洮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岩,洮南市国家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刘志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胜权,该公司职员。原审被告:马荣子,女,198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白城市。上诉人马宇宙因与被上诉人李学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原审被告马荣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2017)吉0881民初5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了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2017)吉0881民初50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马宇宙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常宗仁审 判 员  张天秋代理审判员  XX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