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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3民初1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刘某1与刘某2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1,刘某2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3民初1708号原告刘某1,男,汉族,2008年3月22日出生,学生,现住黑龙江省依兰县。法定代理人刘继刚,男,汉族,1976年9月22日出生,农民,现住黑龙江省依兰县。被告刘某2,女,汉族,出生时间不详,农民,现住黑龙江省依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1诉被告刘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1的法定代理人刘继刚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某1负担。审判员 齐 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轲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