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3民初1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刘某1与刘某2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1,刘某2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3民初1708号原告刘某1,男,汉族,2008年3月22日出生,学生,现住黑龙江省依兰县。法定代理人刘继刚,男,汉族,1976年9月22日出生,农民,现住黑龙江省依兰县。被告刘某2,女,汉族,出生时间不详,农民,现住黑龙江省依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1诉被告刘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1的法定代理人刘继刚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某1负担。审判员 齐 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轲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