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526民初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程朝阳与杨付良、杨付轩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朝阳,杨付良,杨付轩,河南鑫德矿山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448号原告程朝阳,男,1968年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程攀,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付良,男,1981年生,汉族。被告杨付轩,男,1977年生,汉族。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王鹏举,河南华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鑫德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未来路108号。法定代表人杨付轩,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严征征,河南华昂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朝阳与被告杨付良、杨付轩、河南鑫德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程朝阳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朝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朝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庆兵审 判 员  康素敏人民陪审员  李建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逯瑞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