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1民初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北京牵手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与北京凤凰天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牵手文化交流有限公司,北京凤凰天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1民初130号原告:北京牵手文化交流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注册地北京市石景山区西黄庄43号东4幢,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远大路金源时代商务中心A座9E。法定代表人:郭翠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永红,男,北京牵手文化交流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成,男,北京牵手文化交流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北京凤凰天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注册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3号1幢12层1201室,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东滨河路甲1号大象投资大厦208室。法定代表人:周兴安,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翔,北京市柴傅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牵手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凤凰天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北京牵手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牵手文化交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牵手文化交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牵手文化交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魏 嘉审 判 员 闫永廉人民陪审员 毕玉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蔚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