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02执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马丽刚犯盗窃罪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丽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02执507号被执行人马丽刚,男性,回族,1984年01月28日出生,陕西省安康市人,住本市汉滨区新城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汉滨刑初字第00285号刑事判决书,在执行本院刑庭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马丽刚因犯盗窃罪被并处罚金3000元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马丽刚现下落不明,其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7)陕0902执50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行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方荣哲审判员 乐发波审判员 晏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