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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3执52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林传明、肖服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传明,肖服从,黄婷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3执52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传明,男,197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黄民山,福建正成功(南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肖服从,男,198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黄婷婷,女,198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传明与被执行人肖服从、黄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6)闽0583民初68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肖服从、黄婷婷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林传明借款人民币5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3月1日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50元、执行费人民币7400元;如逾期未履行被执行人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向本院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同日,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启动查控程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进行网络冻结,但被执行人存款余额不足以清偿债务;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肖服从名下址在厦门市××××室房产,查封被执行人黄婷婷名下址在南安××水头东南小区的房产;经查,二被执行人均长期外出,去向不清,名下的财产抵押在金融机构需经审判程序确认抵押权的效力,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阿瑶审判员  黄景山审判员  蔡文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志源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