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5执10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兰考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刘萍、常殿超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考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刘萍,常殿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25执10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兰考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法定代表人范红冬,主任。被执行人刘萍,女,1974年12月12日生。被执行人常殿超,男,1991年3月7日生。本院在执行兰考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刘萍、常殿超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常殿超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常殿超在银行的存款22000元,冻结期间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汪 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董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