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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1民初2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东莞市洛加斯润滑油有限公司与厦门捷嘉腾贸易有限公司、张丽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洛加斯润滑油有限公司,厦门捷嘉腾贸易有限公司,张丽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1民初2737号原告:东莞市洛加斯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大岭山镇杨屋村第一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24396186F。法定代表人:池甜熹,经理。委托代理人:马东辉,男,汉族,1979年6月10日出生,住山西省新绛县,系公司职员。被告:厦门捷嘉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南路57号之18号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1568437360N。被告:张丽仙,女,汉族,1982年10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仙游县,原告东莞市洛加斯润滑油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捷嘉腾贸易有限公司、张丽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东莞市洛加斯润滑油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洛加斯润滑油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洛加斯润滑油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39元,减半收取计170元,由原告东莞市洛加斯润滑油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苏敏昌特邀调解员李金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张茵茵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