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刑初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斌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6刑初760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斌,男,1990年6月2日出生于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户籍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现住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2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沙坪坝区看守所。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7)7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奕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李斌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某广场某栋某房间,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1小包(净重0.86克)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2颗(净重0.19克)给凌某,交易完成后被民警当场抓获,并查获毒品及毒资。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凌某、黄某的证言,检查笔录,封存笔录,称重笔录,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指认照片,辨认笔录,毒品鉴定意见,到案经过及被告人李斌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李斌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斌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贩卖毒品净重共计1.05克,其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其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斌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5日起至2018年2月2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将扣押的甲基苯丙胺类毒品1.05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赋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产慧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