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民终1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张连梅、佟顺荣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连梅,佟顺荣,佟瑞祥,佟瑞金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民终14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连梅,女,195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怀来县。上诉人(原审原告):佟顺荣,女,197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怀来县。二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有明,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佟瑞祥,男,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怀来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佟瑞金,男,197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怀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梅(系佟瑞金妻子),现住怀来县。上诉人张连梅、佟顺荣因与被上诉人佟瑞祥、佟瑞金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2017)冀0730民初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二轮土地承包以张连梅的丈夫佟玉进为户主,家庭成员五口人承包了土地,佟玉进的家庭取得了本案所涉承包地的承包经营权,本案所涉承包地部分被征收,佟玉进家庭作为承包方依法享有获得补偿的权利,本案当事人张连梅、佟顺荣、佟瑞祥、佟瑞金均系以佟玉进为户主的家庭成员,其家庭成员对于该征地补偿款系共同共有关系。佟顺荣出嫁在本村,其土地份额仍在佟玉进的家庭承包地中,故对于案涉分家析产协议的效力需要进一步查明。综上所述,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2017)冀0730民初3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连梅、佟顺荣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1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王少博审 判 员 马瑞云审 判 员 刘东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宋凯阳书 记 员 孙斯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