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82执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刘某与邵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汾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汾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壹,邵帅,曹丽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82执462号申请执行人:刘壹,山西省汾阳市西河街道办事处英雄北路40号居民。被执行人:邵帅,山西省汾阳市西河街道办事处英雄路省运二宿舍10栋10号居民。被执行人:曹丽娟,山西省汾阳市西河街道办事处英雄路省运二宿舍10栋10号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壹与被执行人邵帅、曹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邵帅、曹丽娟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0000元,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2300元、申请执行费14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的存款1037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冯曰虎人民陪审员 XXX人民陪审员 吕 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殷维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