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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81执1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刘金香申请汨罗市金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李伟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香,汨罗市金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李伟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81执1384号申请执行人刘金香,男,1971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汨罗市窑洲社区。被执行人汨罗市金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汨罗市建设东路龙舟国际商业街14栋。被执行人李伟宏,男,1970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汨罗市白水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金香与被执行人汨罗市金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李伟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汨罗市金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李伟宏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681民初15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凤鸣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            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