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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200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天津市塘沽塑料制品厂、孙荣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塘沽塑料制品厂,孙荣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00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塘沽塑料制品厂,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中心桥镇八堡村。法定代表人:张金岭,经理。被执行人:孙荣会,男,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天津市塘沽塑料制品厂与孙荣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玉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丛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