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200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天津市塘沽塑料制品厂、孙荣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塘沽塑料制品厂,孙荣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00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塘沽塑料制品厂,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中心桥镇八堡村。法定代表人:张金岭,经理。被执行人:孙荣会,男,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天津市塘沽塑料制品厂与孙荣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玉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丛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