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顺法执字第1361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伍洲权与冯琳琳、伍德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洲权,冯琳琳,伍德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顺法执字第1361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伍洲权,男,195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冯琳琳,女,198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伍德欣,男,1977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原告伍洲权与被告冯琳琳、伍德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佛顺法民一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及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9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冯琳琳、伍德欣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52万元及利息(利息就借款本金100万元从2012年6月起、就借款本金20万元从2013年1月28日起、就借款本金25万元从2013年2月19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共计10287.83元。因债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18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向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冯琳琳所有的登记在冯琳琳、伍德欣名下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近良居委会新桂南路6号馨花豪庭一座605号房屋,上述房产已在本案诉讼阶段查封,查封期限至2017年7月16日,请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书面申请续封,逾期自行解封,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暂不处置上述房产;查明被执行人伍德欣所有的登记在冯琳琳、伍德欣名下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近良居委会新桂南路6号馨花豪庭一座604号房(房产证号03××33、03××34)、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北区社区居民委员会桂畔路美景居13号铺二分之一产权份额(房产证号03××89)、位于大良街道办事处北区社区居民委员会安阜三街26号房屋(房产证号16××28),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不予查封及处置上述三处房产;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冯琳琳在佛山市范围内无车辆登记,查明被执行人冯琳琳所有的登记在伍德欣名下粤X×××××号小型汽车一辆,上述车辆已在本案诉讼阶段查封,查封期限至2017年7月16日,请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书面申请续封,逾期自行解封,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暂不处置上述车辆。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且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为债务1828075.6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除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处理的房产及车辆外,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顺法执字第1361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谢贤涛执行员 李伟生执行员 黄伟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麦永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