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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执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哈尔滨德胜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周桂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德胜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周桂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484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德胜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东棵街副57号。法定代表人:林淑英,董事长。被执行人:周桂华,男,1967年3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润达1号公馆11号楼1单元1601号。本院在执行哈尔滨德胜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周桂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德胜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债权额为400000元。哈尔滨德胜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未能提供周桂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和执行决定书,将周桂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美菊审判员  崔卯元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