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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27执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刘尚昆、唐咸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尚昆,唐咸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7执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尚昆,男,198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灌阳县。被执行人唐咸先,男,197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灌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尚昆与被执行人唐咸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唐咸先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刘尚昆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唐咸先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良豪审判员  范新建审判员  卿钟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秦雷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