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02执1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李火箭、张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火箭,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02执1327号申请执行人:李火箭,男,汉族,1971年10月23日出生,住咸安区,被执行人:张伟,男,汉族,1982年5月27日出生,住咸安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1202民初4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伟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伟银行存款及在其他单位收入884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石 辉审判员 熊明生审判员 李启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廖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