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4执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关恒建承德鹰城物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立建,承德鹰城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04执217号申请执行人关立建,男,1985年2月23日生人,汉族,住兴隆县北营房镇煤岭沟村南庄33号。被执行人承德鹰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营子镇跳沟村。法定代表人王岩,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营劳人仲案字(2015)29号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人提出如下执行请求: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资报酬7000.00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将全部标的款履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冀0804执217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建明审判员 刘永祥审判员 邱立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