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民申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玉伦、刘发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玉伦,刘发田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民申22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玉伦,男,汉族,1932年7月15日出生,住虞城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发田(曾用名刘法田),男,汉族,1969年12月12日出生,住虞城县。再审申请人刘玉伦因与被申请人刘发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刘玉伦不服本院(2016)豫14民终32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玉伦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程序错误。合同的当事人虽是刘发田,但其不是实际买地人,只是应个名,实际买地人是刘金刚,刘金刚也没有耕种,而是与刘保昤进行了互换,应追加刘金刚和刘保昤为被告,申请人一审申请追加,一审不予准许程序错误。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合同名为租赁,实为买卖,一审不予认定错误。从合同内容看显失公平,是受胁迫所签。转租未征得出租人同意转租无效。三、一审判决结果错误,叙述不明。即使合同部分有效,应当明确有效年限。四、二审判决错误。申请人依法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二审却以申请人没有提交证据为由驳回申请人的上诉明显依据不足。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再审。刘发田答辩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再审申请人所说均不是事实,且没有证据支持。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规定的情形,应驳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关于应否追加刘金刚、刘保皊为本案被告的问题。再审申请人刘玉伦在提起本案诉讼时仅将被申请人刘发田列为被告,其一审诉讼中并未申请追加刘金刚、刘保皊为被告。其二审诉讼中虽主张刘金刚、刘保皊系涉案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际受让人,但并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刘玉伦的该再审理由依法不能成立。刘玉伦作为涉案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转让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符合法律规定,刘发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依法享有涉案土地的财产权益。刘玉伦主张其受胁迫签订涉案合同,但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关于合同有效期限的问题,一、二审均明确该合同超出原承包经营权期限的部分无效,故涉案承包经营权的现状不影响转让合同继续履行。刘玉伦的再审申请理由依法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再审申请人刘玉伦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二)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刘玉伦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练 凯审判员 何 恺审判员 段 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石一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