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3民初2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春飞与罗美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飞,罗美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2400号原告:李春飞,男,198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罗美云,男,196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原告李春飞诉被告罗美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李春飞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春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春飞撤诉。案件受理费450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马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许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