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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03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吉安市青原区富滩新明特大沙场、吉安市金祥沙石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安市青原区富滩新明特大沙场,吉安市金祥沙石有限公司,李冬香,李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03执31号申请执行人吉安市青原区富滩新明特大沙场。被执行人吉安市金祥沙石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冬香,女。被执行人李冰,男。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执行吉安市青原区富滩新明特大沙场申请吉安市金祥沙石有限公司、李冬香、李冰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803民初942号调解书,被执行人吉安市金祥沙石有限公司、李冬香、李冰应支付申请人吉安市青原区富滩新明特大沙场案款712485.0元,承担执行费1003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吉安市金祥沙石有限公司;李冬香;李冰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803执3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时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佳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