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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民初9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与沈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沈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9854号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负责人陈卓,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盛玉峰、韩飞,公司员工。被告沈斌。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诉被告沈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沈斌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撤回对沈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1元,减半收取86元,由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负担,予以免交。审判员  周迪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沈佳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