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9财保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田善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田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9财保35号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北市区凤栖街588号华中炫彩SOHOB座写字楼第十二层。被申请人:田善,男,198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田善所有的冀F×××××号小型轿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了30000元价值的不可撤销的信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田善所有的冀F×××××号小型轿车于徐水区顺发停车场,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齐成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