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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2执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张卓琳与长沙市望城区大泽湖街道回龙村五组村民小组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卓琳,长沙市望城区大泽湖街道回龙村五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2执909号申请执行人:张卓琳,女,汉族,1998年1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长沙市望城区大泽湖街道回龙村五村民小组,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大泽湖街道回龙村*组。负责人:刘德明,该组组长。申请执行人张卓琳与被执行人长沙市望城区大泽湖街道回龙村五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7)湘0112民初928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长沙市望城区大泽湖街道回龙村五村民小组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沙市望城区大泽湖街道回龙村五村民小组银行存款29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易超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 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