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23民初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汪学红与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学红,苏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23民初95号原告:汪学红,女,蒙古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苏强,男,年龄不详,汉族,无职业,原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现下落不明。原告汪学红诉被告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学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5年7月10日从我处借款25650元,利息约定每元每月0.02元,但此款至今未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尽快偿还欠款25650元及利息(利息从借款之日起按每元每月0.02元计算至还款之日止),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苏强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0日,被告苏强从原告汪学红处借款25650元,利息约定每元每月0.02元,但此款被告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告向本院提供的借据一枚以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偿还欠款本金及利息。原告主张的利率符合年利率24%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苏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原告汪学红偿还欠款本金2565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7月10日起按每元每月0.02元计算至还款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判决中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2元及公告送达费260��,由被告苏强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布仁巴雅尔审 判 员 萨仁 图雅人民陪审员 牡   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高 恬 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