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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202执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王爱香、刘明迎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爱香,刘明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202执750号申请执行人:王爱香,女,1953年7月30日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被执行人:刘明迎,男,1976年1月30日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爱香与被执行人刘明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202执750号案件的执行。审 判 长 朱 斌审 判 员 陈 峰代理审判员 温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文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