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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4民初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4民初799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92年10月6日生,山西省临县人。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91年9月10日生,山西省临县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李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王某某经人介绍于2013年2月13日结婚,2014年4月14日生育女儿王某某2,婚后开始双方感情就一般,生育女儿一个月后被告就出门在外,不顾原告及女儿的生活,常年在外鬼混女人,并且经常殴打原告,看在女儿的份上,原告多次原谅被告的行为,但是被告仍然我行我素,不改恶行,令人气愤的是农历2015清明后的几天,被告先将刚煮熟的一碗方便面泼在原告的脸部,后又将碗扣打在原告的脸部,导致原告的脸部鼻青脸肿、伤痕累累,三四个月眼部看不见物体;2016年正月初被告又将原告的右腿打伤,数月行走不便,从此双方感情完全破裂,原告被迫带女儿回到娘家,被告未关心过原告及女儿的生活,至今双方分居未共同生活。原告年岁尚小,人生道路漫长,面对被告对原告经常实施家暴,对未来生活惶恐不可终日,晚上经常做噩梦,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原告特提起诉讼,望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女儿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称,与被告王某某结婚后就在太原市府东街北京华联双龙巷居住,在临县丛罗峪镇堡则峪村没有居住过。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原告起诉离婚,应该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经常居住地为太原市府东街北京华联双龙巷,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应由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闫翠平人民陪审员  王明珍人民陪审员  白王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曹丽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