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1执恢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唐某、唐某某、江某某债务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21执恢12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唐某、唐某某、江某某债务纠纷一案,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1998)祁城民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唐某、唐某某、江某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基建款7000元及利息给付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1998)祁城民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执行费300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笫十五条的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1998)祁城民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