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23执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郑春梅、李玉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春梅,李玉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3执160号申请执行人:郑春梅,女,195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博白县。被执行人:李玉保,男,1990年7月24日生,汉族,住博白县。申请执行人郑春梅与被执行人李玉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博白县人民法院(2016)桂0923民初20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4日向博白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7年6月1日将赔偿款2000元存入博白法院执行账号,除此款项外,经调查银行、土地、房产、车管、工商等部门均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迪审判员 刘庆兰审判员 刘丽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宁德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