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7民初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襄阳美溢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胡随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襄阳美溢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胡随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7民初920号原告:襄阳美溢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长征路都是花园*幢*层***号。法定代表人:刘志刚,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忠,襄阳市明正法律服务所。被告:胡随东,男,197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原告襄阳美溢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胡随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襄阳美溢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襄阳美溢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自愿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襄阳美溢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襄阳美溢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程雪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彦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