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2民初8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民初88号之三原告刘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王某某的工资账户予以冻结,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案件将来顺利执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冻结被告王某某的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王某某的工资账户。二、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李泽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