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1执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汉彬、孙锡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汉彬,孙锡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983号申请执行人:王汉彬,男,1953年9月16日生,汉族,住东营市利津县。被执行人:孙锡成,男,1965年7月21日生,汉族,住桓台县。王汉彬与孙锡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桓台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1民初9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孙锡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王汉彬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桓台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1民初99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夏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