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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3刑初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2-07

案件名称

秦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林格尔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 { 文 书 名 称 } ( 2 0 1 7 ) 内 0 1 2 3 刑 初 6 8 号 公 诉 机 关 和 林 格 尔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 被 告 人 秦 某 某 , 曾 用 名 秦 柱 , 男 , 生 于 1 9 7 7 年 1 1 月 9 日 , 汉 族 , 初 中 文 化 , 户 籍 所 在 地 河 北 省 张 家 口 市 怀 来 县 , 现 住 址 河 北 省 张 家 口 市 怀 来 县 , 司 机 。 2 0 1 7 年 3 月 2 9 日 因 涉 嫌 交 通 肇 事 罪 被 和 林 格 尔 县 公 安 局 刑 事 拘 留 , 同 年 4 月 7 日 经 和 林 格 尔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批 准 逮 捕 , 同 日 被 和 林 格 尔 县 公 安 局 执 行 逮 捕 , 现 羁 押 于 和 林 格 尔 县 看 守 所 。 和 林 格 尔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以 和 林 院 公 诉 刑 诉 ( 2 0 1 7 ) 6 6 号 起 诉 书 指 控 被 告 人 秦 某 某 犯 交 通 肇 事 罪 , 于 2 0 1 7 年 5 月 2 5 日 向 本 院 提 起 公 诉 。 本 院 依 法 组 成 合 议 庭 , 公 开 开 庭 审 理 了 本 案 。 和 林 格 尔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检 察 员 杨 奋 勇 出 庭 支 持 公 诉 , 被 告 人 秦 某 某 到 庭 参 加 诉 讼 。 现 已 审 理 终 结 。 和 林 格 尔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指 控 , 2 0 1 7 年 3 月 2 8 日 1 9 时 4 0 分 许 , 被 告 人 秦 某 某 驾 驶 冀 G * * * * * 重 型 半 挂 牵 引 车 、 冀 G * * * * 挂 重 型 仓 栅 式 半 挂 车 , 沿 和 林 格 尔 县 境 内 呼 朔 高 速 支 线 由 东 向 西 行 驶 至 4 4 公 里 + 1 0 0 米 处 超 车 时 , 与 前 方 同 方 向 行 驶 由 被 害 人 任 某 某 驾 驶 的 无 牌 自 卸 三 轮 汽 车 发 生 碰 撞 , 碰 撞 后 , 秦 某 某 所 驾 驶 车 辆 停 驶 在 道 路 中 央 , 相 对 方 向 行 驶 由 尹 某 某 驾 驶 的 冀 F D * * * * 重 型 半 挂 牵 引 车 、 冀 F * * * * 挂 重 型 仓 栅 式 半 挂 车 又 与 秦 某 某 驾 驶 的 车 辆 发 生 碰 撞 , 事 故 造 成 无 牌 自 卸 三 轮 汽 车 驾 驶 人 任 某 某 当 场 死 亡 , 三 方 车 辆 受 损 。 经 和 林 格 尔 县 公 安 局 交 警 大 队 认 定 , 秦 某 某 负 本 次 事 故 全 部 责 任 , 任 某 某 、 尹 某 某 无 责 任 。 和 林 格 尔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向 本 院 移 送 书 证 、 勘 验 检 查 笔 录 、 鉴 定 意 见 、 证 人 证 言 、 被 告 人 供 述 与 辩 解 等 证 据 。 指 控 被 告 人 的 行 为 已 触 犯 了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 第 一 百 三 十 三 条 之 规 定 , 构 成 交 通 肇 事 罪 。 提 请 本 院 , 依 法 判 处 。 被 告 人 秦 某 某 对 公 诉 机 关 指 控 的 犯 罪 事 实 未 提 出 辩 解 意 见 。 经 审 理 查 明 , 2 0 1 7 年 3 月 2 8 日 1 9 时 4 0 分 许 , 被 告 人 秦 某 某 驾 驶 冀 G * * * * * 重 型 半 挂 牵 引 车 、 冀 G * * * * 挂 重 型 仓 栅 式 半 挂 车 , 沿 和 林 格 尔 县 境 内 呼 朔 高 速 支 线 由 东 向 西 行 驶 至 4 4 公 里 + 1 0 0 米 处 超 车 时 , 与 前 方 同 方 向 行 驶 由 被 害 人 任 某 某 驾 驶 的 无 牌 自 卸 三 轮 汽 车 发 生 碰 撞 , 碰 撞 后 , 秦 某 某 所 驾 驶 车 辆 停 驶 在 道 路 中 央 , 相 对 方 向 行 驶 由 尹 某 某 驾 驶 的 冀 F D * * * * 重 型 半 挂 牵 引 车 、 冀 F * * * * 挂 重 型 仓 栅 式 半 挂 车 又 与 秦 某 某 驾 驶 的 车 辆 发 生 碰 撞 , 事 故 造 成 无 牌 自 卸 三 轮 汽 车 驾 驶 人 任 某 某 当 场 死 亡 , 三 方 车 辆 受 损 。 经 和 林 格 尔 县 公 安 局 交 警 大 队 认 定 , 秦 某 某 负 本 次 事 故 全 部 责 任 , 任 某 某 、 尹 某 某 无 责 任 。 另 查 明 , 被 告 人 秦 某 某 所 驾 驶 的 冀 G * * * * * 重 型 半 挂 牵 引 车 在 中 国 人 民 财 产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张 家 口 市 分 公 司 投 保 了 交 强 险 一 份 , 死 亡 赔 偿 限 额 1 1 0 0 0 0 元 ; 投 保 了 商 业 三 者 险 一 份 保 险 限 额 为 1 0 0 0 0 0 0 元 。 在 庭 审 后 , 被 告 人 的 家 属 在 保 险 金 应 赔 偿 的 限 额 外 又 赔 偿 了 被 害 人 家 属 精 神 抚 慰 金 2 0 0 0 0 元 , 取 得 了 被 害 人 家 属 书 面 谅 解 。 上 述 事 实 有 下 列 证 据 证 实 : 1 、 秦 某 某 的 身 份 证 明 、 驾 驶 证 、 行 驶 证 复 印 件 。 证 明 被 告 人 秦 某 某 有 驾 驶 证 , 驾 驶 证 类 型 为 A 2 , 肇 事 车 辆 ( 冀 G * * * * * 重 型 半 挂 牵 引 车 、 冀 G * * * * 挂 重 型 仓 栅 半 持 车 ) 所 有 人 为 张 家 口 信 诚 物 流 有 限 公 司 , 车 辆 在 保 险 期 内 。 2 、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认 定 书 。 证 明 经 和 林 格 尔 县 公 安 局 交 警 大 队 责 任 认 定 , 被 告 人 秦 某 某 承 担 此 次 事 故 的 全 部 责 任 。 3 、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现 场 勘 查 笔 录 、 现 场 图 、 照 片 。 证 明 2 0 1 7 年 3 月 2 8 日 2 0 时 2 5 分 至 2 2 时 1 0 分 , 和 林 格 尔 县 交 警 大 队 在 事 故 发 生 地 进 行 现 场 勘 查 , 绘 制 事 故 现 场 图 、 拍 摄 照 片 , 记 录 现 场 具 体 情 况 , 并 证 实 事 故 现 场 在 呼 朔 支 线 4 4 公 里 + 1 0 0 米 处 , 事 故 民 警 到 达 现 场 时 , 任 某 某 已 死 亡 。 4 、 车 体 痕 迹 勘 验 笔 录 。 证 明 2 0 1 7 年 3 月 3 0 日 , 和 林 格 尔 县 交 警 大 队 干 警 对 本 案 三 辆 事 故 车 辆 进 行 勘 验 , 证 实 冀 G * * * * * 号 重 型 半 挂 牵 引 车 车 体 痕 迹 与 无 牌 自 卸 三 轮 汽 车 车 体 痕 迹 相 符 。 5 、 鉴 定 意 见 。 证 明 秦 某 某 、 尹 某 某 在 案 发 时 血 液 酒 精 含 量 为 0 m g / 1 0 0 m l , 被 害 人 任 某 某 在 案 发 时 的 血 液 酒 精 含 量 为 1 4 . 6 6 m g / 1 0 0 m l 。 6 、 证 人 郭 某 某 的 证 言 。 证 明 任 某 某 是 郭 某 某 的 外 甥 , 案 发 当 天 , 郭 某 某 坐 着 一 辆 车 走 在 任 某 某 前 面 , 任 某 某 驾 驶 一 辆 黄 色 三 轮 车 走 在 后 面 , 车 辆 由 东 向 西 行 驶 至 呼 朔 支 线 托 克 托 方 向 不 到 十 公 里 外 时 , 郭 某 某 听 到 后 面 ” 砰 ” 的 一 声 , 郭 某 某 回 头 看 到 一 个 半 挂 车 把 任 某 某 驾 驶 的 三 轮 车 撞 了 , 郭 某 某 下 车 查 看 时 , 对 面 来 的 一 个 半 挂 车 又 把 撞 任 某 某 的 那 辆 半 挂 车 撞 了 。 7 、 证 人 尹 某 某 的 证 言 。 证 明 2 0 1 7 年 3 月 2 8 日 1 9 时 3 0 分 左 右 , 尹 某 某 驾 驶 冀 F D * * * * 重 型 半 挂 牵 引 车 、 冀 F * * * * 挂 重 型 仓 栅 式 半 挂 车 沿 呼 朔 支 线 由 西 向 东 行 驶 至 距 离 高 速 收 费 站 一 公 里 左 右 处 , 发 现 对 面 一 辆 半 挂 车 撞 了 一 个 三 轮 车 , 半 挂 车 向 左 打 了 方 向 , 导 致 尹 某 某 的 车 和 半 挂 车 也 发 生 碰 撞 。 8 、 被 告 人 供 述 与 辩 解 。 与 公 诉 机 关 指 控 的 犯 罪 事 实 相 一 致 。 9 、 谅 解 书 。 证 明 被 告 人 秦 某 某 的 家 属 除 保 险 金 应 赔 偿 的 限 额 外 , 又 另 行 赔 偿 了 被 害 人 任 某 某 父 母 精 神 抚 慰 金 2 0 0 0 0 元 , 取 得 了 受 家 人 父 母 的 书 面 谅 解 。 上 述 证 据 来 源 合 法 , 均 经 当 庭 举 证 、 质 证 , 证 实 本 案 事 实 , 本 院 予 以 确 认 。 本 院 认 为 , 被 告 人 秦 某 某 违 反 道 路 交 通 运 输 管 理 法 规 , 驾 驶 机 动 车 发 生 交 通 事 故 , 致 一 人 死 亡 , 其 行 为 已 构 成 交 通 肇 事 罪 , 公 诉 机 关 指 控 的 犯 罪 事 实 和 罪 名 成 立 , 本 院 予 以 支 持 。 考 虑 到 被 害 人 任 某 某 的 父 母 就 民 事 赔 偿 部 分 已 在 本 院 另 行 提 起 民 事 诉 讼 , 被 告 人 秦 某 某 所 驾 驶 的 车 辆 所 投 入 的 保 险 可 足 额 赔 偿 被 害 人 的 经 济 损 失 。 在 庭 审 后 , 被 告 人 秦 某 某 的 家 属 另 行 赔 偿 了 被 害 人 父 母 精 神 抚 慰 金 2 0 0 0 0 元 , 并 取 得 了 书 面 谅 解 。 且 认 罪 态 度 好 , 确 有 悔 罪 表 现 , 故 本 院 依 法 从 轻 处 罚 。 依 照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 第 一 百 三 十 三 条 、 第 七 十 二 条 之 规 定 , 判 决 如 下 : 被 告 人 秦 某 某 犯 交 通 肇 事 罪 ,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一 年 , 缓 刑 一 年 。 审 判 长 陈 秉 文 审 判 员 李 美 荣 人 民 陪 审 员 刘 敏 二 O 一 七 年 六 月 二 十 六 日 书 记 员 乔 薪 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