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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3民初2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83民初2200号原告王某,女,汉族。被告贾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牛彦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崔晓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