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3民初8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冯恩兰李代华与重庆君融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代华,冯恩兰,重庆君融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8183号原告:李代华,男,196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原告:冯恩兰,女,196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多华、赵延龙,重庆聚兴律师事务所。被告:重庆君融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79号5-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062851257N。法定代表人:王绍忠,董事长。原告李代华、冯恩兰与被告重庆君融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2017年6月26日,原告李代华、冯恩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代华、冯恩兰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君融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代华、冯恩兰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代华、冯恩兰负担。审判员  潘雪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莉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