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283执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与孙晓双、于洪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孙晓双,于洪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596号申��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住所地:庄河市建设大街一段58号。组织机构代码:11883042-1。负责人:李国煜,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吕天杰,系辽宁环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孙晓双,女,1990年5月20日出生,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于洪波,男,1964年6月5日出生,现住庄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与被执行人孙晓双、于洪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拒不汇报财产。2017年3月9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于同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孙晓双所有的坐落于庄河市兴达街道前进委温州街X号X单元X号的房产一处(房产证号:X号,面积129.59㎡),期限为三年,因系被执行人唯一一套住房,暂无法处理。2017年6月20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 平审 判 员  刘轶华代理审判员  付晓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