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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4民初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刘志勇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大皇皮具厂、丘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勇,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大皇皮具厂,丘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三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4民初791号原告:刘志勇,男,197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南雄市。委托代理人:朱瑞昌,广东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永刚,广东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大皇皮具厂,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丘华。被告:丘华,男,196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勇诉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大皇皮具厂、丘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大皇皮具厂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是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勇撤回对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大皇皮具厂的起诉。审 判 长  刘 靖人民陪审员  王志鹰人民陪审员  黄龙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邓洁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