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4民初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刘志勇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大皇皮具厂、丘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勇,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大皇皮具厂,丘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三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4民初791号原告:刘志勇,男,197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南雄市。委托代理人:朱瑞昌,广东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永刚,广东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大皇皮具厂,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丘华。被告:丘华,男,196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勇诉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大皇皮具厂、丘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大皇皮具厂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是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勇撤回对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大皇皮具厂的起诉。审 判 长 刘 靖人民陪审员 王志鹰人民陪审员 黄龙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邓洁仪